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有什么区别是手段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用的对象不同和具体实行的方法不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手段的关系,都是国家对经济的干涉的方法,对本国经济的一个保护,有益于国家一些方面稳定和和谐。
1、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有什么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有如下三个主要有什么区别:
1.手段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2.三个手段的行为性质不同。
3.三个手段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商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手段一般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手段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4.三个手段具体实行的方法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手段的最后实行方法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手段的实行方法可以包含提升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目限制与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方法。
2、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的联系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的联系: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商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手段,即都是贸易救济手段。法律快车提示,伴随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用途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手段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与好的贸易保护成效而备受各国喜爱,尤其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大概被各国频频用而成为推行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3、临时反补贴手段的情形
下列3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推行临时反补贴手段之近日90天以内进口的商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补贴进口商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多增加;
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导致很难弥补的损害;
3.此种商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推行临时反补贴手段期间已经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